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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2016-07-24 21:37  

成信党发〔2016〕12号

中共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制定的《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委员会

                                                     2016年2月26日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为早日实现学校建成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大学奋斗目标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四川省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和中央、省委关于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八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八)反对跑官要官卖官。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目标:把各级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学校党政的决议、决定,全心全意为广大教职员工服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努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五级(中层正职)、六级(中层副职)及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领导干部。依据本条例产生的干部推荐、提名人选,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或任命、聘任手续的,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

第五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热爱高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各项决议决策,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做出实绩,得到群众公认。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尤其是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同本部门工作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教育教学规律。有较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管理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权力、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师生,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师生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弘扬师德师风。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群众基础好、威信高。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和服务师生的意识,善于沟通协调,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现职八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新聘任八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学历、职称要求:

1、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

2、教学单位(学院、部、中心)行政正职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行政副职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

(二)新聘八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年限要求:

1、新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大学本科毕业应达到4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应1年以上;

2、新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在八级管理岗位工作2年,或博士毕业1年以上;

3、新任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在七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4、新任五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在六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5、中级以上职称者聘为七、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高级职称者聘为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正高级职称者聘为五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符合任用的基本条件,可不受任职年限要求。

(三)新聘任八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干部的年龄要求:

八级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40岁;

七级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45岁;

六级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50岁;

五级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55岁。

(四)干部年龄限制:

七、八级管理岗位:男满55岁、女满53岁,一般不再聘为现职领导职务;

五、六级管理岗位:距退休时间不足一个聘期的,一般不再聘为现职领导职务。

(五)其他要求

1、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2、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根据不同干部岗位的工作职责,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中将对不同职位的人选提出经历、能力和素质的具体要求。

第八条 管理岗位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对于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工作实绩显著、发展潜力大的特别优秀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经上级批准,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破格提拔。

第九条 在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中,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和教学科研一线的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学校将统筹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

管理岗位领导干部优先选拔任用多岗位锻炼的干部,以及由组织选派援助挂职干部。

干部选拔任用中,充分重视形成合理的部门干部班子结构,特别是各教学单位领导班子要在专业知识结构、学科结构、能力倾向、年龄上形成合理、互补的结构,使之与本部门的发展要求相适应。学校将定期研判各部门领导班子结构,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进一步完善后备干部培养。

第三章 干部动议和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管理岗位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学校党委的领导作用,落实教职员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领导班子建设实际、领导班子综合研判情况,可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明确拟选拔职位、任职资格条件,以及人选产生范围、推荐方式、选拔程序等。组织部在充分听取职位所在党组织的意见、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意见基础上,形成干部任用工作的初步建议。初步建议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后,由党委书记、校长、组织部长听取分管领导、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在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后,形成动议方案,报党委审定。

第十二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动议中,应由上级批复同意后方能进行的,由组织部按要求上报审批,上级未批准的事项,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先后顺序由组织部根据岗位实际情况掌握。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学校内部干部新一轮聘任时,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日常选拔任用时,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四条 学校内部干部新一轮聘任时,民主推荐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推荐会。按照确定的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数、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主要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中进行谈话推荐。

(三)党委组织部对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汇报材料。

第十五条 日常选拔任用的民主推荐程序,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经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等根据谈话情况进行充分酝酿后,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干部新一轮聘任及日常选拔任用的民主推荐范围:

(一)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应职位的岗位职责、性质和工作要求等,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和相关性原则合理确定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

(二)采取会议推荐的参会范围是:学校干部新一轮聘任时,参加会议推荐的对象为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学校教代会、工会主要负责人。日常选拔任用干部时,参加推荐人员为所在部门的全体人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三)采取个别谈话方式推荐的参加人员是:学校干部新一轮聘任时,参加推荐人员是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扩大到党委委员和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日常选拔任用干部时,参加推荐人员为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工会主席、教代会主席、三级以上教授,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知情人员等。

(四)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七条 日常选拔任用时,基层党委(总支)可以就本部门管理岗位领导干部的调整,向学校党委书面提出经集体研究后的建议。

以个人名义向学校党委推荐管理岗位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所推荐人选经学校党委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个人署名书面推荐材料由党委组织部存档备查。

第四章 考察

第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向职位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反馈民主推荐情况并听取意见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提出考察对象初步名单,经与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进行充分酝酿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确定。

第十九条 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在确定考察对象时,要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地以推荐票取人。日常选拔任用,一般采取差额考察的方式,如果意见比较集中,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条 考察干部人选,由党委组织部依据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区别不同领导职位的任职要求,组织考察组,拟定考察内容和谈话提纲等,形成考察工作方案,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加强作风和廉政情况考察。

第二十一条 考察实行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对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举报要求等进行预告。

第二十二条 考察领导干部人选,应确保时间充足,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多种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和延伸考察。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实际表现。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与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相同。在民主推荐时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后进行会议推荐的,可在会议推荐时一并进行民主测评。

第二十三条 考察管理岗位领导干部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为:

(一)分管或联系工作的校级领导;

(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分党委)委员、内设机构负责人、工会正副主席、部门内的三级以上教授,以及教职工代表等;

(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相关院(部、中心)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考察组在与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反馈考察情况、交换意见后,形成由考察组署名的书面考察材料,并建立考察文书档案。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就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在党风廉政方面的情况征求学校纪委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须核实和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和干部档案有关信息。对考察对象的举报事项,考察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复杂的,可由组织部委托基层党委(总支)或纪检监察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专项调查核实,形成明确结论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管理岗位领导干部人选,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并派出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并明确责任人。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要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考察材料报学校党委,作为选拔任用的参考。

第五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根据考察组提供的考察材料,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进行充分酝酿,综合考虑干部队伍结构、人岗相适等情况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定。需要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的,由校党委提出推荐意见,并报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党委组织部应当征求学校党委统战部和拟任人选所在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

对按要求须报经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同意的事项,应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充分讨论,开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常委会成员到会,并作好会议记录。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汇报。学校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或组织部长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会议讨论。与会人员(含列席人员)对人选进行充分讨论。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三)投票表决。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但不得另提他人。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六章 任 职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任用实行委任制、选任制和聘任制等三种形式。

第三十一条 干部任免权限。党群部门干部的任免由校党委行文,行政职能部门干部的任免由校行政行文。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征求上级部门意见的干部任免事项,应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行文任免。

工会和共青团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任免。并分别上报省教科文卫工会及共青团四川省委同意后,由校党委行文任免。

第三十二条 任前公示制度。除特殊岗位和轮岗交流者外,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任人选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信息,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经公示有影响任职问题的,由校纪委或党委组织部负责调查核实后向校党委报告,由党委常委会复议。

第三十三条 职务任免和任职谈话。对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作出任免决定的管理岗位领导干部,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试用期制。通过非选举产生的新提拔管理岗位领导干部执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试用职务待遇。试用期满后,由党委组织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党委常委会讨论,胜任试用职务的正式任职;不能胜任的,视情况延长一年试用期或免去试用职务,免去试用职务者一般按试用期前职级安排工作。干部在试用期内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担任试用职务的,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任职时间的计算。管理岗位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从党委常委会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算。执行试用期的合格干部任期从试用期的任职时间起算。

第七章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第三十六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校内外进行,竞争上岗在学校内或者部门内进行,由学校党委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选拔方式、职位、数量和范围。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考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坚持测试与考察相结合,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三十七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八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经校党委研究同意的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党委组织部按照任职条件和有关要求,逐一审查报名人员的资格并通知审查结果;

(三)以笔试、面试方式进行比选择优(校内参加竞争上岗的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提出考察对象初步名单,经与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进行充分酝酿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考察对象;

(五)党委组织部组织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和考察(校外人选可以不进行民主测评);

(六)党委组织部提出的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七)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八)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

(九)校党委或行政行文任免。

第八章 交流与回避

第三十九条 五、六级管理岗位领导干部实行轮岗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学校各部门的党政班子和职能管理部门的五、六级管理岗位领导干部实行任期聘用制(三年为一个聘期)。五、六级管理岗位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聘期,根据工作特殊需要,最长不超过三个聘期(六级管理岗位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所分管的工作发生变动的,视为交流;机构变更,机构的主体职能发生变动的,不视为同一职位);在教学院(部)、教辅部门、学术机构中,通过民主推荐测评,对于工作业绩突出及师生公认的五、六级管理岗位的专业技术领导干部,不做硬性的交流要求。

(三)加强对管人、管财、管物以及实质处置权比较大的部门领导岗位的轮岗交流力度;推行党政部门之间及机关与业务单位之间的干部轮岗交流;提倡、鼓励中青年干部多岗位锻炼和参加校外挂职锻炼,积极向社会推荐和输送优秀中青年干部。

(四)干部轮岗交流一般与干部新一轮聘任、班子调整等结合进行,因工作需要,对个别岗位和人员也可适时进行交流。对党委决定的轮岗交流干部应当在宣布后一周内到新岗位报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学校党委常委会在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领导干部辞职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四种类型。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等级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具体办法另文规定。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职业发展与激励保障

第四十五条 健全完善干部培养教育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主管部门岗位培训的计划和要求,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引导领导人员更新知识储备,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专业化素养以及管理工作能力。

第四十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关怀制度。对因达到任职年限规定,或者学校工作需要退出现职后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学术恢复期。

第十一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选拔任用管理岗位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中组发〔2014〕3号)文件精神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的“十不准”要求,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加强管理岗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九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群众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反映强烈的,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学校纪委、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实行组织、纪检、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及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并向学校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二条 在管理岗位领导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各基层党委(总支),全校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举报、申诉。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干部在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坚持党的干部原则,公道正派,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和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干部选任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党委印发的《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干部选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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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党委组织部